编码 |
248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事项 |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主体 |
市农业农村局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
责任事项 |
1、组织责任: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和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或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2、推荐责任:对在动物防疫工作或大比武中成绩突出或优秀的人员,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2、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3、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