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事项 |
优待证申领执法 |
行政主体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实施依据 |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责任事项 |
1、审核责任。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前期工作是否符合程序要求等 2、决定责任:审核通过的提交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审核不通过的在系统注明原因并退回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 3、事后监督责任:对于审核不通过的督促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整改重新上报,制证成功的指导逐级将优待证发放到位。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1、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优待证,故意污损、划刻、破坏优待证或者恶搞、丑化、玷污优待证形象,将优待证用于商业、娱乐活动,以及其他不恰当使用优待证的行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制止、督促纠正、批评教育。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协调相关部门处理。 2、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以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优待证服务管理工作中应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工作。对因履职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问责追责。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