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事项
对审批后的大型户外广告的检查
行政主体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实施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已过审批的大型户外广告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等;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除采取行政处罚等其他管理措施外,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检查发现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