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事项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行政主体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实施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后可停业、歇业。”
《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承担相关费用。” 《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供水单位因工程施工和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并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停止供(水)气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企业继续供气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