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294 |
权力类型 |
行政裁决 |
权力事项 |
裁决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 |
行政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实施依据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七十四条第三款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收到申请人提出裁决申请资料后完成资料审核,对资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资料不全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补充(资料补充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从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按法定程序要求,通知权属争议的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应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应当事人请求,且符合听证条件的,应举行听证。 3.裁决阶段: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法律救济权利)。 4.执行阶段:纠纷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裁决决定的,由交通行政机关依照相关法律申请强制执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3.相关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